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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伯利亚州
“关于新西伯利亚州国际的,对外经济和地区间关系法”
本法制定对新西伯利亚州国际的,对外经济和地区间交流程序,其目的在于调整新西伯利亚州在国际的,对外经济和地区间联络范畴内各种关系,为发展、扩大和深化这种关系创造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中所使用的几个基本概念解释
本法中使用以下概念:
“新西伯利亚州国际的,对外经济”--新西伯利亚州与进行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生态环境、人文、文化及其他领域的合作国外伙伴关系。
“国外合作者”—-俄罗斯联邦政府,外国国家权力机关认同的外国联邦国家主体,外国国家所属地区管理机构。
“地区间关系”--新西伯利亚州与进行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生态环境、人文、文化及其他领域的俄罗斯联邦主体之间的关系。
“新西伯利亚州国际协议”—-新西伯利亚州与国外合作伙伴签订的进行国际间对外经济联系的协议。
“新西伯利亚州地区间协议”--新西伯利亚州与俄罗斯联邦主体签订的进行区域联系的协议。
第二条 新西伯利亚州国家政权机关处理国际的,对外经济和地区间交流事宜的权力
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大会处理国际的,对外经济和地区间交流事宜权力包括有:
1.通过新西伯利亚州制定国际的,对外经济和地区间交流事宜的法律;
2.批准签署和取消新西伯利亚州制订的国际间的,对外经济和地区间协议;
3.批准州对外经济活动系列纲要。
新西伯利亚州政府处理国际的,对外经济和地区间交流事宜权力包括有:
1)协调新西伯利亚州地区间关系(新西伯利亚州2001年12月6修订的N 204-ОЗ号法律)
2)签署新西伯利亚州国家间和地区间协议
3)俄罗斯联邦国际协议涉及到新西伯利亚州地区问题的磋商
4)制定实施新西伯利亚州对外经济系列纲要
5)发放外国联邦国家主体,外国国家所属地区管理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在新西伯利亚州境内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6)开设新西伯利亚州驻外和俄罗斯联邦境内代表处
第二章 新西伯利亚州国际和地区间协议
第三条 新西伯利亚州协议书的签署建议
新西伯利亚州协议书的签署建议由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大会和新西伯利亚州州政府下属机构以新西伯利亚州州长名义提出,并含有协议草案内容或基本条款,协议签署可行性论证及对签署协议产生的经济财政参政评估。
协议草案准备、签署和撤销程序由州长依据现行法律制定。
第四条 举行谈判和签署协议
进行谈判和签署新西伯利亚州协议由新西伯利亚州州长决定通过。
新西伯利亚州州长在与国外合作伙伴签署进行国际间和对外经济关系的协议,在七日内通知联邦政权的相关执行机构。
举行谈判和签署新西伯利亚州协议由新西伯利亚州州长实施,无需出示特殊全权证明,或者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拟定的委托书,依据州长授权由副州长来完成。
第五条 俄罗斯联邦国际协议与新西伯利亚州协议的协商。
1. 涉及新西伯利亚州问题的俄罗斯联邦国际协议的签署须与新西伯利亚州政府协商,协商内容由新西伯利亚州政府通告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大会。
2. 新西伯利亚州国际协议草案(包括设立代表处的协议草案)的制定应与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和其他联邦职权执行机构磋商,不应晚于协议签署前一个月提交。
3. 俄罗斯联邦国际协议和新西伯利亚州国际协议草案(包括设立代表处的协议草案)磋商程序由新西伯利亚州州长根据联邦法律的要求制定。
4. 新西伯利亚州与国外合作伙伴在开采、生产和利用贵重金属与贵重矿石领域的协议依照已制定的程序由新西伯利亚州州政府提交至俄罗斯联邦政府。
第六条 协议的形式、内容和注册登记
1. 新西伯利亚州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
新西伯利亚州协议用俄语书就,若双方同意 可将翻译成外文
2. 新西伯利亚州协议不应包含协议内容部分或全部为机密性,这应以谈判进行过程相符等条款。
新西伯利亚州协议应包含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大会协议签署审批后方可生效的条款。
3. 新西伯利亚州国际协议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定程序注册登记。
第七条 新西伯利亚州对协议的认定
新西伯利亚州对俄罗斯联邦其它主体间现行的国际协议的认定需提前与俄罗斯外交部协商并按签订协议的规定程序实施。
第八条 协议生效
1. 新西伯利亚州协议按着协议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生效。
2. 新西伯利亚州与国外合作伙伴在开采、生产和利用贵重金属与贵重矿石领域的协议依照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程序进行国家注册登记后方可生效。
新西伯利亚州关于审定新西伯利亚州国际协议地区间协议的法律应按规定程序于协议文本同时发布。
第九条 停止或中止新西伯利亚州国际协议效力
1.在与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咨议后,由新西伯利亚州州长在下列情况下,可决定提前停止或临时中止新西伯利亚州国际协议效力。
国际相关组织对在协议涉及的国家领土上实施制裁决定。
俄罗斯联邦采取的作为违反国际法或外国国家不友好行为的回应措施;
因政治局势和军事行动激化导致俄罗斯公民在国外失去安全保障;
协议内容有悖于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政治和经济利益;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告知的其它理由。
2. 停止或中止新西伯利亚州国际协议效力的建议由新西伯利亚州州长向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大会提出,目的是对共同论证的合理性和对可能产生的经济财产及其他后果评估作最后的审定。
3. 提前停止或中止新西伯利亚州国际协议效力由新西伯利亚州州政府向协议其他方以书面形式通知。
4. 新西伯利亚州协议效力中止使新西伯利亚州州政府在中止期内不再承担执行协议的责任。
第三章 外国代表处,新西伯利亚州和俄罗斯联邦主体代表处
第十条 外国国家联邦主体和外国国家所属地区政府代表处。
1. 外国国家联邦主体和外国国家所属地区政府驻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处的设立根据新西伯利亚州政府与外国国家联邦主体的权能机构和外国国家所属地区政府的权能机构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签署的协议办理。
2. 外国国家联邦主体和外国国家所属地区政府驻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处的设立许可在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大会对关于新西伯利亚州设立代表处的国际协议审定后 由新西伯利亚州政府发放。
3. 外国国家联邦主体和外国国家所属地区政府驻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处的设立许可发放程序由新西伯利亚州州长制定。
第十一条 新西伯利亚州驻国外代表处
1. 新西伯利亚州驻国外代表处开设和开展活动应遵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和驻地国的法律规定进行。
2. 新西伯利亚州驻国外代表处的活动应依据新西伯利亚州州长批准的条例规定进行, 不具备法人资格,应代表并保护新西伯利亚州的利益。
3. 代表处条例的制定应兼顾俄罗斯联邦法律和驻地国的法律,并经俄罗斯外交部同意。
4. 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处的设立根据新西伯利亚州与外国国家联邦主体或外国国家所属地区行政权力机关签署协议进行。
5. 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处负责人因应按规定程序与俄罗斯联邦驻代表处所在国的大使磋商代表处活动事宜。.
6. 新西伯利亚州驻国外代表处的活动由新西伯利亚州政府监督。
第十二条 停止或中止新西伯利亚州驻国外代表处的活动
1. 由于新西伯利亚州驻国外代表处的活动有悖于俄罗斯联邦国际义务和国际组织的决议,包括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代表处所驻国家进行必要制裁,根据新西伯利亚州州长决定可停止或中止新西伯利亚州驻国外代表处的活动。
2.在下列情况下,根据新西伯利亚州州长决定并上报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可中止或停止新西伯利亚州驻国外代表处的活动。
- 与代表处所在国外交关系破裂;
- 作为对代表处所在国违反国际法或不友好行为的回应;
- 因政治局势和军事行动激化导致俄罗斯公民在国外失去安全保障;
- 代表处活动与俄罗斯联邦政治和经济利益不符。.
第十三条 新西伯利亚州驻俄罗斯联邦境内代表处
1. 新西伯利亚州驻其它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代表处为代表并维护新西伯利亚州利益的新西伯利亚州政府机构的特殊派出单位。
代表处为非法人机构,依据新西伯利亚州州长批准的条例工作,在工作中遵守现行法律。
2. 根据新西伯利亚州政府与俄罗斯联邦主体相关国家政权机构签署的协议来设立新西伯利亚州驻其它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代表处。
3. 新西伯利亚州驻其它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代表处的活动由新西伯利亚州政府监督。
4. 新西伯利亚州驻其它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代表处的活动的启动、活动和中止程序由新西伯利亚州州长制定。
第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驻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处
1. 俄罗斯联邦主体驻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处代表并维护俄罗斯联邦主体利益,是俄罗斯联邦主体相关国家政权机构的特殊派出单位。
2. 俄罗斯联邦主体驻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处根据新西伯利亚州政府与俄罗斯联邦主体相关国家政权机构签订的协议设立。
3. 为设立俄罗斯联邦主体驻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处,俄罗斯联邦主体相关国家政权机构向新西伯利亚州政府发送书面申请,阐明俄罗斯联邦主体设立代表处要达到的目的,提供俄罗斯联邦主体企业与公司机构与新西伯利亚州企业与公司机构之间业务关系信息,还包括合作发展的前景。
4. 新西伯利亚州州长发布命令协商安排俄罗斯联邦主体驻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处的安置问题。
5. 根据俄罗斯联邦相关主体的决议可停止俄罗斯联邦主体驻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处的活动。
第四章 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团出国访问和国外代表团到访新西伯利亚州
第十五条 组织出国访问
1. 为发展新西伯利亚州与国外合作伙伴经贸、文化、人文及其他领域的互利关系可组织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团出访国外。
代表团可由新西伯利亚州州长,新西伯利亚州副州长和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大会主席,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大会副主席率领。
2. 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团出国访问为工作、事务性质。
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团出国访问过程中有可能与出访国领导人的会晤为非官方性质。
3. 应按新西伯利亚州长批准的程序由新西伯利亚州政府完成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团出国访问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国外代表团到访新西伯利亚州
1. 外国代表团到新西伯利亚州正式访问或工作访问根据“国家备忘基本条例”执行。
代表团行程计划与代表团所属国的大使馆协商。
到访新西伯利亚州外国最高级和重要国家与政府代表团国家和政治行程应与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协商制定。
2. 不是以新西伯利亚州国家政府机构的名义邀请外国国家首脑或大使来新西伯利亚州访问应按新西伯利亚州长批准的程序与新西伯利亚州政府协商。
第五章 发展对外经济活动
第十七条 发展对外经济活动的纲要
1.为促进新西伯利亚州经济发展,在新西伯利亚州可以制定针对性地发展对外经济活动的纲要。
2.该州有针对性地发展对外经济活动的纲要由州政府依据新西伯利亚州的现行规定程序,并由直接贯彻俄罗斯联邦政府协调和调整对外经济活动的联邦执行机构协助制定。
第六章 最后条款
第十八条 该法规生效事宜
该法规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西伯利亚州政府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新西伯利亚市
2000年11月13日 N 125-ОЗ
(注:本翻译文本为非官方正式文本,仅供参考,不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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