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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西伯利亚州境内投资活动给予政府补贴和投资人纳税特殊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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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国情民风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17

    新西伯利亚州

                                      “关于对新西伯利亚州境内投资活动给予政府补贴和投资人纳税特殊性法规”

     

     

    本法制定对新西伯利亚州境内投资活动给予政府补贴的措施和条件,目的是通过鼓励国内外投资人积极性,提高新西伯利亚州经济效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中所使用的几个基本概念解释

     

    “投资”-为获取利润(收入)并取得积极的社会效益,用于投入经营活动项目或其它类活动的资金、专用银行存款、股金、股票、其它有价证券、技术工艺,机械、设备、许可证,包括商标许可证、信贷许可证,任何其他财产和财产权益,知识产权;

     “投资活动”进行投资或投资行为以及为实现投资各种实际行为的总称

     “投资人”是指将自己的,借贷的或者引进的资金以投资形势投资并能够确保他们定向专用的投资行为的参与者。

     投资计划经济活动的理论依据,实施资本投入的规模和期限,包括必要的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定的通过既定标准(规范和规则)程序批准的设计预算资料书,还包括实施投资行为说明(经济计划书);

     

    “投资活动的对象”俄罗斯联邦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中重新设立启用的基础基金和运营资金、有价证券、针对性存款、科技产品及其它所属对象,还包括财产权益和知识产权。

    “投资活动主体”投资人、订货人、工作执行人、投资对象使用者、也可是供货人、法人(银行、保险和中介组织,投资市场)及其它投资过程的参与者。

     “投资回收期”从投资活动开始至销售作为完成生产投资计划效力产出的产品(劳务和服务)或者通过在完成投资计划实用技术而获得纯利润的期限。

    可作为投资人、订货人、业务完成者和投资活动对象使用人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国家政权机关;

    有权管理国有和地方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机关;

    法人、自然人,包括 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代表(社团联合会 和联盟组织)

    国外法人与自然人,国家或国际组织。

     

    第二条  投资项目的遴选和考察

    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新西伯利亚州政府组织并实施对投资项目的论证和考察。

     

    第二章 对投资活动的政府补贴

     

    第三条  对投资活动进行政府补贴的措施

     

    新西伯利亚州境内对投资活动实行一系列不同的政府补贴措施:

    1) 对划拨到州财政部分税款税率实行优惠;

    2) 变更向州财政缴纳的税费支付期限,可以延期和分期进行,提供投资纳税信贷;

    3) 对用于实施投资计划的属于新西伯利亚州的国有资产向投资活动主体出租时提供租金优惠

    4) 向投资人提供从州财政预算资金中的财政信贷;

    5) 向投资人在实施投资活动中保障完成各种义务提供担保;

    6) 对实施投资活动中投资人完成各种义务提供抵押保障

    7) 以州财政资金投资;

    8) 对新西伯利亚州投资人获取用于发展生产的银行贷款由州财政预算对银行部分信贷利率提供优惠补偿,

    9) 根据新西伯利亚州法规确定的其他政府补贴措施。

    地方自治机构可自行确定对投资活动主体在地方税费上优惠,制定其它支持措施。

     

    第四条  对投资活动主题是政府补贴的条件

     

    1.投资活动主体在其投资计划顺利通过论证遴选后有权享受本法规制定的政府补贴。

    本法规确定的政府补贴从州长对投资计划论证遴选结果下发通知书或条例文件时起开始实施。

    享受政府补贴,要求通过了州法律认可或签订相关的合同,那么政府补贴则自法律或合同生效之日起实施。

    实施政府补贴的合同范本及签署程序由新西伯利亚州州政府制定并由州长批准。

          2.如投资活动主体未能完成本法规、俄罗斯联邦和新西伯利亚州其他正式法律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投资人违反了投资活动计划实施中的期限和相关指标,在州长签署的通知书下发或对其他相关法规变更之后,享受政府补贴的权力自行终止。

     

    第五条 投资人的纳税优惠

    1.符合本法规条件的投资人在投资计划书中规定的回收期限内并为完成通过论证的投资计划进行生产活动,但在投资人投资实际汇报期限内,有权享受以下缴入州财政部分的纳税优惠:

    -投资人用于实施投资计划企业的财产税---税率为0%

    -在实施投资计划过程中,通过销售生产中创造的(得到、取得的)产品(劳务或服务)或者实施投资计划过程通过引用技术获取利润的利润税---税率为12%

    为实施本款条例,投资人应对在实施投资计划过程中,通过销售生产中创造的(得到、取得的)产品(劳务或服务)或者实施投资计划过程通过引用技术获取的利润和收入分类统计。

    2. 符合本法规要求的其他投资人在投资计划书中规定的回收期限内,但在投资人所投资的实际回收期内,有权享受下列缴入新西伯利亚州财政部分税务优惠:

    - 除去一个结算年度的收益增长与上一个结算年度相比持平部分利润以外的利润税-税率为12%

     3. 本条规定的向投资人的税务优惠由州法律施行。对成功通过投资计划论证遴选的投资人提供的税务优惠法草案由新西伯利亚州政府制定并提交。法案应包含投资计划项目清单,提供的税务优惠的日期和每年提供税务优惠的最高限额。

    如果一个结算年度中税务优惠的最高额度超过州法律规定,纳税人根据它有权享用的优惠,也可以是根据这个税的总额, 自行分配缴入新西伯利亚州财政部分的税务(在规定的结算年度内)。

    4. 如果因投资人未能完成新西伯利亚州法律或其它法规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和被取消享受政府补贴时,对不应提供优惠的税款部分(扣除已缴纳的部分)应全额交纳。

     

    第六条 对投资活动其它主体纳税优惠

     

    利用根据本法享受政府补贴措施获得的税务信贷(借贷)投资活动主体获取的,缴入新西伯利亚州财政的利润税部分在符合下列条件下,税率为12%

     - 向投资人提供的信贷(借贷)的总额附加的利息率不应当高于支付期开始时实行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制定的利率

    - 信贷(借贷)的额度不少于完成投资计划的所需资金总额的30%

       

      第七条 各种税费支付期限的变更

     

    向为实施投资计划顺利通过遴选投资人可提供如下权益:

    - 在投资计划书中规定的回收期限内,在投资人所投资实际回收期内,缴入地区税收部分可延期(分期)支付,期限为16个月份。 附加债务总额的在延期或分期的时段内实行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制定的利率的十分之一利息。

    -提供在投资计划书中规定的回收期限内,在投资人所投资实际回收期内,根据计入州财政预算的利润税和地方税的税务信贷。附加信贷总额的在提供税务投资信贷决定出台时实行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制定的利率的十分之一利息。

     

    第八条  对财产租金提供优惠

     

    在投资计划书中规定的回收期限内,在投资人所投资实际回收期内,向为实施投资计划租用新西伯利亚州国有财产的投资活动主体提供租金优惠,额度为新西伯利亚州法律条例规定的租金的50%

        

     第九条 提供财政预算信贷

       

    由新西伯利亚州财政预算资金划出的为实施投资计划提供的预算贷款,须依据新西伯利亚州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新西伯利亚州的担保

     

    新西伯利亚州担保是保障投资人执行返还用于实施投资计划所借贷款。新西伯利亚州为实施投资计划担保的总数额在每一财政年度由新西伯利亚州财政审定。

    提供新西伯利亚州的担保要求投资人遵守以下义务条件:

     - 用于实施投资计划受新西伯利亚州的担保的借款份额不应超过总投资额的50%

    决定提供担保及办理的程序由新西伯利亚州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抵押

     

    新西伯利亚州财产和财产权益(要求)的抵押是用来保证投资人偿还用于投资计划的借贷款。

    可以用作抵押物的新西伯利亚州财产和财产权益(要求)的清单和办理抵押程序由新西伯利亚州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和新西伯利亚州法律确定。

     

    第十二条 银行贷款优惠税率

     

    新西伯利亚州投资人为发展生产而获得的银行贷款税率优惠,由州财政预算再贷款有效期内每年支付,数额不超过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制定的利率一半,期限不应超过三年。

    实施优惠按新西伯利亚州州长制定的程序进行,并须提交确认投资人在结算期内全额缴付信贷利息款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对投资活动主体支持的支出计划

     

    根据州为实施政府补贴的针对性纲要内容,发展新西伯利亚州工业,对投资活动计划支出的州财政预算的总额在州财政年度中须由州财政预算法确定。

    本法规规定的纳税优惠总额不应超过用于实现投资计划投资总额的一半。

    财政预算投资的条件是将实行投资计划股份公司相应部分的股票归入国有。

     

    第三章   投资活动主体的权利保障

     

    第十四条  投资活动主体权益的国家保障

     

    新西伯利亚州境内国家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保障现行法律规定的投资活动的进行,保障投资活动主体状况不会恶化。

    如果通过了引起投资活动主体状况恶化的法律条例文件,那么相关的条例也将从正式颁布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四章   最后条款

     

    第十五条 政府补贴措施效益的分析

     

    为了对本法规制定的政府补贴措施实行效益进行评估,州政府实行实时监控,在新西伯利亚州境内享受政府补贴的投资活动每半年一次须拟定财政结果的分析报告,并将此报告提交新西伯利亚州代表大会。 .

    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 享受为实现投资计划的政府补贴纳税人数量(不同经济部门分开统计);

    -- 每一经济部门用来向投资活动主体作为政府补贴预算资金的数量总额。

    -- 由于向投资活动主体提供纳税优惠而未能收入到新西伯利亚州财政预算税款总额

    -          具有投资人实现投资计划而获得的资金未能针对性使用的事实;

    - 投资活动的财务成果与投资计划书中注明的数据相符;

    - 实现投资计划所得税款的总额;

    - 实现投资计划对州财政的效益率;

    - 实施每半年一次拟定补贴措施的效益分析结论。

    拟定分析报告所需的必要信息由投资活动主体向新西伯利亚州政府提供。

     

    第十六条 本法规条例的效力

        

    本法中规定的财产税纳税优惠也适用于引入新西伯利亚州境内不动产税的缴纳。

     

    第十七条  该法规生效

     

    该法规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法规实施条例的制定

     

    新西伯利亚州政府在三个月内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新西伯利亚市                                            N 59-ОЗ

    1999531

     

     

    (注:本翻译文本为非官方正式文本,仅供参考,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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